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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案例】小区封闭车库内汽车被刮,法院如何判?
2018.07.06

【事件回顾】一辆崭新的白色保时捷轿车,车身四边都被锐器刮了长长的刮痕,车主杨小姐很愤怒,因为事情就发生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停车场。她花费了28482元才将这辆保时捷恢复原样。她说:“我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却没有看管好。为此,杨小姐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2万多元的维修费。

 

这起小区车辆受损索赔案,涉及到一个所有小区都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即业主财产受损,物业要不要赔偿?也就是说,物业对小区业主财产究竟负有多大的管理责任?厦门市中院针对这起保时捷被刮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这一判决对小区物业的责任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事件

保时捷被刮伤,物业拒绝赔偿

 

杨小姐平时对这辆车爱护有加,她在小区内租了一个停车位,每月租金300元,此外,她每个月还要向物业公司交纳车辆管理费80元。某年38日晚上8点左右,杨小姐将保时捷轿车停放在第68号车位,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杨小姐发现保时捷车身被锐器刮划,立即向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反映,并通过管理人员向派出所报警。321日,杨小姐将车辆送去维修。

 

维修后因为物业公司拒绝赔偿杨小姐将该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杨小姐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车辆被人恶意刮划她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8482元的车辆修理费。

 

据了解此前物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服务和管理对小区进行全天候值班巡视。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物业的服务没有达到标准给业主个人造成损害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要对小区重点部位包括车库,2小时巡查一次。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要求物业承担10%的责任一次性支付杨小姐2848.20元。

 


焦点

物业有没有“保管义务”?

 

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对此,杨小姐认为物业公司管理的车库是封闭式的她每月向物业公司交了80元的车辆管理费就与物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关系物业公司负有为杨小姐保管车辆的义务。

 

但是被告物业公司认为,他们经营的是房地产管理并没有机动车保管项目双方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关系。被告开具给原告的收费发票上注明 车辆管理费”,《停车须知》也明确了停车场所收费用为场地维护费不负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因此双方之间是车辆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保管法律关系。

 

法官说法

收停车费不等于保管关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杨小姐虽然将保时捷轿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该车的钥匙并未交予物业公司,始终由车主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车主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能进行实际的控制即车主并未将保管物实际交付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因此双方之间是物业服务管理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

 

法官还说,停车位的所有权是业主有车的人占用了其他业主公用设施的使用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而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场地占用费、占道费等土地性质收益应由全体业主享有所有权该项费用不属于保管费。因此,物业收取停车费并不等于成立车辆保管合同。

 

法官说法

适用公平原则,物业赔10%

 

法官认为车辆在小区内被盗或者被毁损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要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根据双方签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的责任主要在于对小区及停车场的宏观安全保卫而不涉及对某个业主个人的特定财产的微观保障责任。因此这个案件的重点在于考察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车库保卫的管理义务。

 

在实际管理中进入车库仅能通过小区内的电梯和车库大门。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大门使用控制道闸系统对进出车辆实行智能读卡登记且保安每2小时对车库巡查一次,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对车库尽了相应管理责任对原告的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

 

所以法院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原、被告对车辆受损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284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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