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重磅消息来了!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新规
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着力解决
业主委员会成立难
物业费难收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
小区乱停车管理难等
物业纠纷“老大难”问题
备受人们关注,其中不少规定颇具创新性
下面,我们就其中几个亮点
给大家详细说说~
《条例》降低了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门槛,规定10个以上业主也可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
《条例》还赋予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准业主地位,规定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这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中尚属首创。
另外,一些业主的直系亲属对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比较热心,但由于其并非业主,参加业委会委员选举往往不被认可,《条例》为此规定,业主可通过书面形式,委托父母、配偶或者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间代其行使全部或者部分业主权利。
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手续繁琐,导致不少地区的专项维修资金沉淀量大,业主感叹需要这笔钱时难以用上,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针对这个情况,《条例》明确,在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电梯出现安全隐患等 9 种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程序,代管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当及时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小区乱停车、乱搭盖行为损害了业主公共利益,但物业企业制止起来又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针对这个情况,《条例》借鉴村民自治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的做法,明确通过业主大会确定程序、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管理规约可以规范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管理规约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对乱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小区停车难现象普遍。有些建设单位为了利益,将车位出售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时有发生,这进一步加剧了小区业主停车难的状况。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停车问题进行了规定: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将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且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业主拒缴物业费有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条例》规定:对经两次催缴仍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经公告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实际上,这几年来,已有多地对无正当理由拒交或拖欠物业费拒不执行司法或仲裁裁决的,纳入失信黑名单,还有不少人。
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机制正在逐步建立。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业主和物业公司应当坐下来好好协商解决,如此才能双赢。
信用无价,请珍爱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