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物业公司疏忽,晚上未安排保安巡逻,一夜之间小区内3名业主的电动自行车在指定的停车棚内被盗。3名业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住户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3名业主的电动车丢失,物业公司有管理不力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3位业主的损失。
汪某是某小区业主,其车子被盗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物业公司获悉后,立即调出了车库的视频。通过视频发现,事发当天,物业的保安人员两次巡查了地下车库,都没有发现异常,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依电子监控录像看,在犯罪嫌疑人出现在监控范围内前10分钟内,保安人员两次对车库进行巡查。而且汪某并没有租赁地下车位,应依约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位,因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以上两个案例中,同样是在小区内丢失了电动车,“为什么一个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一个公司免责呢?”,法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业主保管财物。如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活动中,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可以不承担此类责任。
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因此,物业公司无安装、维修、养护等责任,物业公司可协助业主联系安装施工单位及专业经营单位对此类设施设备的损坏进行维修。
答: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因此,如业主房屋尚未过保修期,或者业主已反馈至开发商而未能得到解决,物业公司向业主解释说明后,配合业主联系、接洽开发商,以推动此类投诉的解决。
3.电梯发生故障谁维修?
答:电梯等专用设施设备发生故障,物业公司不能自行修理,应由专业的、取得国家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答: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业主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未交付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从法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否入住、使用,物业只要已经交付,则物业费须由业主承担,按时缴纳。如使用人拒交,物业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答:《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公司在尽到自身的责任后,对因高空坠物造成的损失,可以免除法律意义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