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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案例】租户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否向业主催缴?
2018.06.19


【事件】市民金先生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了王某,双方约定房子的物业费由王某承担,金先生也已事先告知物业公司对于房屋及其设备等管理项目的维护和整治问题与王某联系。


到了年底,金先生与王某的租约到期,王某退租。可是,近期金先生却接到了物业公司的催缴通知,要求他结清王某承租期间所欠的物业费。金先生感到不解,他咨询律师这些物业费该由他交吗?

事件


解答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作为物业的业主,金先生在接到物业公司的催缴通知后,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先行偿还该笔欠缴的物业费。缴纳后,有权依据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中的约定向其进行追偿。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租户)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租户)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公司可以向租户收取物业费,但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租户不愿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业主索要。因为业主与租户之间的协议(租赁合同)是双方协议,对第三方(物业公司)不产生效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法定义务,所以在租户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如期交费的情况下,业主应当依法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简而言之,如果租户私自逃跑而欠下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欠下的物业费仍由业主缴纳。如果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对业主提出诉讼。


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所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物业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而支持物业正常、有序进行的是物业费。因此,需要业主们的理解并支持物业的工作,共同营造和谐、愉悦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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